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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海南省高校章程核準委員會2022年11月17日會議核準)
序言
海南大學由原華南熱帶農業大學與原海南大學合并組建而成,2008年12月經國家批準成為“211工程”重點建設高校。2012年進入國家“中西部高等教育振興計劃”建設行列。2017年入選首批國家“雙一流”建設高校。2018年成為教育部與海南省人民政府“部省合建”高校,海南省委、省政府做出“聚全省之力辦好海南大學”的重大決策部署。2022年再次入選國家“雙一流”建設高校。原華南熱帶農業大學創建于1958年,原海南大學創建于1983年。
海南大學堅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海南大學創建世界一流學科的重要指示精神,秉承“海納百川 大道致遠”的校訓,弘揚“自強敬業 厚德弘毅”的校風,賡續“丹心耀南疆”的愛國奉獻精神、“草廬創偉業、荒灘筑新城”的艱苦奮斗精神和“敢闖敢試、敢為人先”的改革創新精神。堅持“支撐引領、特色取勝,高位嫁接、開放創新”的發展理念,致力于服務國家重大戰略需求和海南地方經濟社會發展,奮力創建世界一流學科和國內一流大學,在海南全面深化改革開放和中國特色自由貿易港建設中,當好參與者、參謀部、孵化器和后備隊。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推進依法治校,保障學校依法辦學和自主管理,完善中國特色現代大學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名稱為海南大學,簡稱海大,英文名稱為Hainan University,簡稱HNU,法定地址為海南省海口市人民大道58號,郵編為570228。學校在海口市美蘭區、儋州市那大鎮、海口市龍華區分別設立海甸校區、儋州校區和觀瀾湖校區。海南大學海甸校區,對外稱海南大學(海甸),英文名為Hainan University,Haidian,簡稱HNU(HD)。海南大學儋州校區,對外稱海南大學(儋州),英文名為Hainan University,Danzhou,簡稱HNU(DZ)。海南大學觀瀾湖校區,對外稱海南大學(觀瀾湖),英文名稱為Hainan University,Mission Hills,簡稱HNU(MH)。
第三條 學校是非營利性事業單位法人,依法享有辦學自主權,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第四條 學校是海南省人民政府舉辦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合建。
舉辦者和教育行政部門依法對學校進行監管,尊重和保障學校的獨立事業單位法人地位和辦學自主權,提供和保證學校的辦學資源,保護學校事務不受校外機構、組織、個人的非法干涉。
學校可視發展需要,按照國家法律、政策規定,經舉辦者批準設立和調整校區及辦學地點。
第五條 學校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全面貫徹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堅持教育為人民服務、為中國共產黨治國理政服務、為鞏固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服務、為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堅守為黨育人、為國育才,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第六條 學校以立德樹人為根本,加強理想信念教育,堅持教育以育人為本、以學生為主體,辦學以人才為本、以教師為主體,堅持高質量發展,致力于成為世界一流的高等教育和學術研究機構。
第七條 學校堅持“厚基礎、寬領域、強能力、高素質”的人才培養目標,以實施全日制高等學歷教育為主,致力于培養具有社會責任感、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的高級專門人才,發展科學技術文化,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
第八條 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海南大學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堅持自主辦學、依法治校、科學管理、民主監督、社會參與、開放合作,尊重學術自由,保障教授治學。
第二章 職責和任務
第九條 學校根據高等教育規律、學術發展規律、人才成長規律和社會發展需要,依法自主調整辦學行為,創新教育思想、理論和實踐,以實現發展目標。
學校建立健全監督體系和機制,對自主辦學行為實施監督。有關事項按規定向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條 學校根據國家戰略需求和學校發展需要,自主設置、調整學科和專業,建立學科自我發展、動態調整、交叉融合機制,保持合理的學科結構、專業規模和學科發展的前瞻性、戰略性。
第十一條 學校根據人才培養目標和教育行政部門核定的辦學規模,確定招生的層次、結構、方案和模式,建立科學的多樣化選才體系,招收素質全面、品學兼優、 特質突出的優秀學生。
學校設招生委員會,負責審議招生政策、制度和程序,建立監督和協調機制,維護招生的公平公正。
第十二條 學校根據國家人才需求,實行完全學分制,自主制定和實施培養方案及教學計劃、培養環節,依法自主調整學生的具體修業年限,建立教學管理和質量保障體系,向學生提供就業創業指導與服務。
學校執行國家學位制度,根據有關規定,制定各類學士、碩士及博士學位授予標準,依法授予學位,并頒發相應的學歷證書和學位證書。
第十三條 學校面向國家戰略需要和世界學術前沿,自主開展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活動,推進產學研協同創新和成果轉化,發揮文化育人作用,為人類文明貢獻新思想、新知識、新技術。
第十四條 學校依法自主開展同境外教育、研究、商業、政府等機構和組織的交流合作,舉辦國際學術會議,設立中外合作辦學項目和辦學機構,招收培養高水平境外學生,提升辦學質量和國際聲譽。
第十五條 學校根據實際需要和精簡、效能的原則,自主確定教學、科研、管理、服務等校內機構設置和人員配備;堅持人才強校戰略,自主選聘和管理教職工、評聘職務職級、制定薪酬體系、決定收入分配。
第十六條 學校嚴格按照國家財經法規管理財務工作,依法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經濟責任制和內部審計制度,不斷完善內部控制制度,規范學校及校內各部門(單位)的經濟行為,嚴格國有資產管理,提高資產使用效益,防控各類經濟風險,保障資金運行安全。
學校建立自我約束和外部監督相結合的財務與資產監管體系。
第三章 學生和教職工
第十七條 學校堅持以人為本,尊重、維護和保障師生員工依法享有的各項基本權利、本校各項規章規定的權利以及與本校以協議約定的權利。
學校的師生員工應依法、依規、依約履行相應義務,維護本校聲譽和利益。未經學校批準,教職工不得在校外兼職,不得私自對外代表學校或以學校師生員工身份及其他職務身份簽訂協議。
學校建立師生員工權益的保障機制、申訴機構及程序。
第十八條 學生是指被學校依法錄取、具有學籍的受教育者。
學生有權依照培養方案接受教育,依規依約申請獲得發展機會、資助、獎勵和榮譽,獲得公正評價,達到學校學業標準時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對所受處分、處理進行申辯及申訴等。
學生應恪守道德、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遵守學校學籍管理規定和學生行為規范,珍惜和維護學校名譽,進德修業,自強不息,努力成為社會的棟梁。
第十九條 教師是指學校依法聘用的主要從事教學和研究、擔任相應職務的教育工作者。教師依法享有學術自由,有權依規依約申請及合理使用學校公共資源,獲得發展機會、公正評價、獎勵和榮譽,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對職務聘用、福利待遇等事項表達意見和對所受處分、處理進行申辯及申訴等。教師應提升思想政治素質,嚴守師德師風底線,遵守學校相關規章和合同(協議)相關約定,完成教學和研究等本職崗位任務,關心指導學生,立德樹人,為人師表,勇于創新,追求卓越,珍惜和維護學校名譽,努力成為社會的表率。
第二十條 學校面向國內外選聘具有較高學術造詣或學術潛力的教師。學校設置教育教學和學術研究并重的教研崗位,分為教授、副教授、講師三個崗位等級,實行預聘和長聘等聘任方式。學校充分發揮教研崗位教師等骨干教師在教育教學、學科建設、隊伍建設、學術活動、學術評議等工作中的作用。
學校根據教學、研究工作需要,設置教學崗位和研究崗位。教學崗位以教學工作為主,分為教授、副教授、講師、助教四個崗位等級。研究崗位以學術研究工作為主,分為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實習研究員四個崗位等級。
第二十一條 職工是學校依法聘用的主要從事管理、教學研究輔助等其他專業技術工作、服務等事務的工作人員。
職工有權依規依約申請及合理使用本校公共資源,獲得發展機會、公正評價、獎勵和榮譽,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對崗位聘用、福利待遇等事項表達意見和對所受處分、處理進行申辯及申訴等。
職工應恪守道德和法律法規,遵守學校相關規章和合同(協議)相關約定,履行崗位職責,投身全員育人,愛崗敬業,服務師生,團結協作,務實進取,努力成為業務專家和崗位能手。
第二十二條 學校的榮譽(名譽)教授、雙聘教授、兼職教授、客座教授、博士后研究人員、訪問學者等其他教育、研究、管理工作者,在本校工作期間,依法、依規、依約享有相應權利,履行相應義務。
第四章 機構和組織
第二十三條 學校黨委全面領導學校工作,承擔管黨治黨、辦學治校主體責任,把方向、管大局、作決策、抓班子、帶隊伍、保落實,支持校長按照高等教育法的規定積極主動、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
學校黨委由海南大學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五年。
學校黨委會在全體會議閉會期間,職責由其常務委員會履行。
涉及辦學方向、教師隊伍建設、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等事項的,應當經學院(書院)黨組織研究討論后,提交學院(書院)黨政聯席會議決定。
中國共產黨海南大學紀律檢查委員會由海南大學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是學校的黨內專責監督機構,履行監督執紀問責職責;海南省監察委員會向學校派出監察專員,并設立監察專員辦公室,與學校紀委合署辦公,根據授權履行監察職責。
第二十四條 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和行政負責人,依法全面負責教學、研究、管理、服務等校務工作。
校長由學校舉辦者依法任免。副校長由校長推薦,按照有關規定任免。
第二十五條 學校黨委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實行民主集中制,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落實黨中央和上級黨組織決策部署,執行同級黨代表大會決議決定的重大措施;集體研究決定學校的辦學指導方針,制定和修訂章程等基本規章制度,制定發展戰略和重大改革發展舉措,決定內部組織機構設置和重要干部任免,審批年度財務預算和決算、預算外大額資金使用,負責黨的建設與思想政治工作以及其他重要事項。黨委會全體會議及常務委員會會議由學校黨委書記召集并主持,按屆排次召開。
第二十六條 學校定期召開校長辦公會議,擬訂發展規劃,制定具體規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組織教學活動、科學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擬訂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方案,任免內部組織機構的負責人;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對學生進行學籍管理并實施獎勵或者處分;擬訂和執行年度經費預算方案,保護和管理校產,維護學校的合法權益。
校長辦公會議由校長召集并主持,副校長、教務長、秘書長、總務長、總會計師、學術副校長等參加,按學年排次召開,校長因故不能參加時,指定一名校領導召集并主持。學校黨委書記、副書記、紀委書記等可視議題情況參加會議。根據會議內容,可邀請有關院系、部門負責人和師生員工代表列席。
校長辦公會議對議題應充分討論,由會議主持人做出明確決定。
第二十七條 學校設校務委員會作為咨詢審議機構,依照有關規章產生和行使職權,通過民主協商,定期討論關系本校全局的決策并提供咨詢意見。
校務委員會的成員包括部分學校負責人和院系負責人、校工會負責人、教授專家及其他方面代表。
校務委員會主任由校黨委書記擔任,校務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可代表學校參加校內外活動。
第二十八條 海南大學學術委員會是學校設立的最高學術機構,依照有關法律、規章產生和行使職權,統籌負責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咨詢等事項,致力于促進人才培養與學術研究,追求學術理想,堅持學術自由,發揚學術民主,推動學術創新,維護學術道德。
海南大學學術委員會由學校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組成。學校可根據需要聘請校外專家及有關方面的代表,擔任專門學術事項的特邀委員。學術委員會委員的產生,經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薦、公開公正的遴選等方式產生候選人,由民主選舉等程序確定。特邀委員由校長、學術委員會主任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學術委員會委員提名,經學術委員會同意后確定。學術委員會主任委員可由校長提名,全體委員選舉產生;也可采取直接由全體委員選舉產生。
學術委員會主任委員負責召集和主持學術委員會會議,必要時,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員召集和主持會議。全體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方可舉行,實到人數的三分之二以上贊同方為有效。學術委員會會議審議決定或者評定的事項,一般應當以無記名投票方式做出決定;也可以根據事項性質,采取實名投票方式。
第二十九條 學校設教學委員會,負責健全校內教材管理制度和工作機制,審議本校教學計劃方案,評定教學成果、教學質量,檢查、指導教學管理和教學隊伍建設等重要事項,對教育教學改革和人才培養工作提出咨詢建議。
教學委員會由教師代表和職務委員組成,經校長辦公會確定后,由校長聘任。
第三十條 學校設學位評定委員會,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產生和行使職權,決定本校學位和名譽學位的授予及撤銷,學位授權學科的設置、變更和撤銷,研究處理學位授予中有爭議的問題及其他有關問題。學位評定委員會按學科、跨學科或協同創新中心設置分委員會。
學位評定委員會由各分委員會主席和職務委員組成,經校長辦公會議確定后,由校長聘任。
第三十一條 學校設學院、協同創新中心和研究院(所、中心)、實驗室等教學研究機構負責具體開展教學、科研活動和學科建設、隊伍建設等有關事務。學校根據需要設立或者支持院(系)教師、科研人員單獨或者聯合設立科研機構,落實國家有關科研工作的政策制度,積極保障科研機構和科研人員的科研自主權,不斷增強科研創新活力。學校設立書院,負責學生的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事務管理。
教學研究機構由學校根據人才培養和學術發展需要設置,經學術委員會審議后,由校長辦公會、校黨委常務委員會研究決定。
教學研究機構依照有關規定實行黨委會議制度、黨政聯席會議制度,研究決定本單位教學、科研、人事、財務等重要事項。
第三十二條 學校設若干黨委職能部門、行政職能部門、學術支撐機構和服務機構,在校黨委和校長的領導下開展工作,保障本校有效運行,面向師生員工提供服務。
第三十三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是學校依法保障教職工參與民主管理和監督、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的基本組織形式,學校制定教代會實施辦法,明確教代會各項職權,以規范開展工作。教代會工作機構設在學校工會。
第三十四條 學生代表大會、研究生代表大會是學校學生進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重要組織形式,依照有關章程開展活動。
學生可基于共同興趣愛好、成長成才需要組織學生社團,依照學校有關規章開展活動。
學校搭建與學生溝通交流平臺,完善信息反饋機制,鼓勵、支持和保障學生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
第三十五條 學校設立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群眾組織。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群眾組織,在學校黨委領導下,履行各自職責。
校內民主黨派基層組織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開展活動。
第五章 學校和社會
第三十六條 學校面向公眾合理開放辦學資源,依法實行信息公開并接受社會監督。
公眾在參與學校事務、共享學校辦學資源的同時,應遵守學校相關規定。
第三十七條 學校經海南省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理事會。學校理事會在海南省人民政府領導下與社會各界建立和發展穩定、密切的戰略合作關系,爭取多種形式社會資源支持學校改革與發展,對學校發展戰略、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等重大問題進行咨詢。
學校理事會設團體理事和個人理事。團體理事由海內外熱心教育、有實力、有誠信、有影響力的企業或社團擔任;個人理事由各級政府有關部門領導、團體理事單位領導和海內外關心支持海南大學建設和發展的人士擔任。名譽理事長、理事長、團體理事和個人理事由海南省人民政府委托海南大學聘請,由海南省人民政府頒發聘書,每屆任期五年。學校理事會依其章程開展活動。
第三十八條 學校設國際顧問委員會作為戰略決策的咨詢機構,依照有關規章產生和開展活動,定期就學校發展戰略和重大決策提出咨詢建議。
國際顧問委員會的成員為關心和支持本校發展的海內外頂尖科學家、知名人士及有關方面代表。
第三十九條 學校依法設海南大學校友總會,依照法律法規和自身章程開展活動。
校友是在學校學習或工作過的師生員工和獲得過學校名譽學位或榮譽職銜的人士。校友應遵守海南大學校友總會有關規章,關心支持本校的建設發展,維護本校名譽和利益。
第四十條 學校依法設海南大學教育基金會,依照法律法規和自身章程開展活動。
學校自主接受機構、組織及個人自愿無償捐贈其有權處分的合法財產,捐贈事宜由本校及海南大學教育基金會有關規章規定。
學校可聘請大力捐資助學、對本校發展有重大貢獻的社會知名人士擔任榮譽職銜。
第四十一條 學校設附屬幼兒園、附屬小學、附屬中學和附屬醫院等附屬單位,面向師生員工和社會提供服務,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管理和運行。
第四十二條 學校愿同合法機構及守法人士開展互利合作,可視需要同政府機構、社會組織及個人聯合設立雙邊或多邊的合作機構,并可視需要發起、組織、參加或退出國際國內有關聯盟和組織。
第六章 標識和校慶日
第四十三條 學校校徽采用盾牌造型,中間是英文字母“HN”、建校年份“1958”和椰樹、大海,周圍是校名的中、英文全稱。

學校徽章為對照校徽制作的證章。
第四十四條 學校校訓是“海納百川 大道致遠”。
第四十五條 學校校慶日為每年的4月13日。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訂由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經校長辦公會審議通過,學校黨委常委會審定,報海南省教育行政部門核準后,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學校公布之日起實施。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由學校黨委授權黨委常委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八條 學校根據本章程制定、解釋和實施各項規范性文件和管理制度。學校各部門、單位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和管理制度不得與本章程相沖突。